長期以來
,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在為城市正常運行提供著保障的同時
,也一直飽受公眾質疑
。雖然城管執法隊伍一直在為改善自身形象做著不懈的努力
,在執法的方式方法上做著各種嚐試和創新
,但其整體形象卻一直未有根本性的改善
。尤其是當其與執法對象發生衝突時
,即使自己一方占理
,也很容易被公眾先入為主地認為是衝突的引發者或主要的過錯方
。
問題在於
,先入為主的偏見的產生是有其事實根源的
。一些地方執法人員素質偏低
、法律觀念不強
、執法方式過於粗暴等
,導致了其在執法過程中很容易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
,甚至是對執法對象暴力相向
。負麵信息的擴散效應
,加之很多人在身邊的城管執法中得到的不好的印象
,都加強了公眾對城管執法人員的“偏見”
。
z6尊龍凱時 執法紀錄儀在警察執法中的應用
,取得了良好效果
,在固定證據
、約束執法者與執法對象雙方的行為
、降低衝突發生或升級等方麵發生了重要作用
。一些地方的城管執法隊伍也在這方麵作過嚐試
,如在執法過程中使用專人錄像等
,但由於並非強製性要求
,而且容易在情況不利於執法者時莫名“損壞”
,效果並不明顯
。
《城市管理執法辦法》中對城管執法人員“運用執法記錄儀
、視頻監控等技術
,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”的統一要求
,將有助於改變目前這種狀況
。實際上
,通過執法記錄儀記錄執法活動全過程
,不僅有利於固定證據
,有利於規範執法者自己的行為
,也有利於規範執法對象的行為
,使雙方在有記錄可查的情況下均保持有理
、有據
、有節的克製
,大限度地避免衝突的發生
。
這一舉措雖然有利於對各方權益的保護
,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是
,z6尊龍凱時執法記錄儀掌握在執法者手中
,而任何儀器都存在損壞或數據丟失的可能性
,尤其是在記錄的證據不利於執法者的情況下這種可能性更大
。所以
,如何避免人為損壞或使數據“丟失”的情況發生
,也是一個考驗管理者智慧的問題
。
執法記錄儀或視頻監控工作的“全過程記錄”是一個必需項
,還是一個可選項
,以及在記錄設備“出錯”的情況下
,執法過程是否有效
,都必須予以明確
。此外
,就像警察的執法允許公眾拍攝一樣,城管的執法過程是不是可以被拍攝
,也應該予以明確——畢竟
,很多與城管有關的暴力衝突
,都與圍觀者拍攝其執法過程有關
。
在城管執法隊伍整體形勢的當下
,恐怕隻有嚴格的要求
,如無錄像則執法無效
、無完整錄像則無效
、允許公眾圍觀拍攝等
,才有望逐步扭轉其形象
。如此
,對城管執法隊伍
、對公眾
、對城市管理來說
,都是一大幸事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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